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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简章,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代码是多少

来源:互联网发表时间:2023-03-25点击量: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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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为贯彻落实“严格学校管理、依法招生、公平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19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全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英文翻译为四川城市声乐学院,学院代码为14175。

第二条学院地址:

校区:四川省成都市红河大道东红河中路351号。

眉山校区:四川省眉山市闽东新区闽东大道南段1号。

第三条我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的主办单位是四川新概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我院为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短期岗位技能培训。

第五条毕业证书的颁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毕业时授予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院的招生规模;

2.制定高校招生的原则和工作规则;

3.决定高校招生计划的分配;

4.讨论和决定招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高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理念、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研究;

4.负责学生基地的规划和建设;

5.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院设立考生咨询、来信、来访和违法举报接待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相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办提出各专业招生计划建议,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再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高校跨省招生计划以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需求为主。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教育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计划将通过学生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和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上公布。

第四章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录取学校负责,省级招生办监管”的录取制度,负责按照当年的录取政策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学生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分、招生”政策,以招生成绩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除招生计划规定的专业外,我院对考生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新生入学后,所有非外语专业都以英语为教学语言。对于录取时对外语单科成绩有明确要求的专业,由高校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我院招生情况统一进行外语单科成绩,并在高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学院对所有报考我院的往届学生和新生一视同仁,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条普通专业录取原则:

1.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录取将遵循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综合考察,择优录取。未完成的计划需要志愿者。

在平行志愿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果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可以被我院录取。

2.高级考生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高级考生;专业之间没有年级差异;当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分配,则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分配到其他未填完名额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分配,我院将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艺术体育类专业成绩认定和录取原则:

1.我院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的认定

我院所有艺术、体育类招生的专业成绩以招生计划中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达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相关批次最低控制线和相应批次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根据其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学生健康状况和考试成绩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核确认为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我院学籍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院派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人员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9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在入学和学习期间必须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学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四川省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对我院录取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了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七章招生咨询和招生信息查询

第二十六条招生期间,学院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七条我院招生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电话:028-84683030,84683131(有传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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