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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单招规划,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招生标准

来源:互联网发表时间:2023-03-25点击量: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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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文件、《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条例》、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考试院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汽车声乐技术学院。

第三条国家标准代码为14411,省级招生代码为5198。

第四条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第六条学校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新造镇。

第七条主办单位:绵阳力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第八条毕业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将授予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名称:“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并报四川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2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分解到各专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学院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晋级比例,一般不超过120%。

第十三条考生报考我院志愿录取。如果对第一次录取不满意,将录取其他批次招收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学院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增减分政策。录取和安排专业按分数线增减后的投档分数线进行。

第十五条考生专业志愿不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不完整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辞退。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六条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学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各专业招生不设定男女生比例。

第十七条志愿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得退档。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我院按照四川省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2019年我院大学生各专业学费标准8600元/学年,住宿费1000元内6间/学年。

第十九条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企业冠名类奖学金等专项奖学金按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我院有关规定执行。学院还有专门的奖励基金,每年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给这所大学的贫困学生一些经济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也可以向当地银行贷款(8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政策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和高考招生的公信力。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及信息查询:

部门:招生就业办公室

电话:0816-237916113778008829

传真:0816-2379161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部负责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办事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办事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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