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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传媒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院2019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基本信息
1.学院名称:四川传媒学院
2.学历证书:在四川传媒学院正式注册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由四川传媒学院尤因分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岗位条件的,由四川传媒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学院路67号,邮编:611745。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和专业学生的招生。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高校招生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规则和招聘办法
第七条高校招生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生办监督”的招生制度,在四川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的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评价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八条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按当年教育部发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按要求设置了部分专业(专业后以括号标明)的招生方向,按当年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加分或减分的政策,加分和减分后形成的特色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二条一般专业录取原则:
1.按照总分顺序,进入档案的考生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文科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序(先按语文成绩录取;语言成绩相同的,按外语成绩录取;外语成绩相同的,按数学成绩录取);理科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排序(一是按数学成绩录取;数学成绩相同的,按外语成绩录取;外语成绩相同的,按语言成绩录取)。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缺填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辞退。
2.报考我院非艺术类专业航空空服务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面试。只有通过专业面试的人才能报考该专业,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面试时间和要求见我们官网)
第十三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办法:
招生计划投放到我校的省份相关专业的招录方式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未开展专业校考的省份和专业:考生只需参加省统考,取得专业合格成绩即可;
2.已开展专业校考的专业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未举行省级统考的专业:考生可直接报考我校相应专业的校考,并在校考中取得合格成绩;
3.已开展专业校考工作且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已举行省统考的专业: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省统考,方可报考我校相应专业的校考,并最终在校考中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四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艺术、体育类考生要求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原则上优先录取进入档案的考生,文理全面排队(个别有特殊要求的省份除外),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四川编导考生需要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达到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入档考生也在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录取。分数线和理科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最优秀的考生。
3.取得我院美术专业证书的考生,要求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分数优先录取先进考生,文科综合排队(部分有特殊要求的省份除外),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4.参加浙江省统一专业考试的考生,按综合成绩排名。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其专业成绩和一般专业文化成绩进行排名。
第十五条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根据学生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调整招生计划。在招生过程中,招生计划的调整需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留计划应坚持集体酝酿、集体决定、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考生体检要求。
第十七条往届学生和新生同等对待,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条我院不限制考生参加外语考试,但所有考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进行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一定要认真填写志愿。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公布。考生可登录四川传媒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四川传媒学院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应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假期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审。考试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注册为学生。考试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及其他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行为的,取消录取资格。入学后,学院要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和资格复审。如在复试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认定为复试不合格,并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如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后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十三条【div】[/div]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院按照四川省物价局批准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艺术类专业、专科学费18000元/学年;普通和专科专业学费15000元/学年;体育专业学费15000元/学年;住宿费六人1100元/学年,四人1200元/学年。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政策,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各种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各种帮助渠道。
第二十五条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的规章制度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87907888,87953006,87953008
传真:028-87907888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四川传媒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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